侵权不可为——以案说法:进出口侵权货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侵权行为人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来具体说说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一
行政
责任
A海关对当事人某公司申报的一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中有使用甲商标标识的螺蛳粉2400包,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该品牌权利人向海关书面确认上述货物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货物,请求海关予以扣留。海关依法扣留后立案调查,最终作出没收侵权螺蛳粉2400包并处罚款人民币4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此即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需承担的行政责任。
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保护,追究违法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案例二
刑事
责任
B海关在对某公司申报的化纤手套、化纤围巾等一批小商品进行开箱查验时,发现夹藏的标有乙商标的电池1632块、丙商标的电池1033块以及耳机、手机等其他侵权商品共14966件。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产品,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9.69万元。鉴于该案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海关将案件线索通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数月后,公安机关基本查清侵权电池、耳机等产品在国内生产、运输和销售等链路,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采取强制措施9人,捣毁窝点3个,现场扣押各类侵权产品十余吨,初步估算涉案价值达1.6亿元。
以案
说法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以货物混装隐藏的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出口侵权货物,涉案货物数量较多、货值较大,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海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并与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协作,通过深挖根源、捣毁窝点、摧毁网络,合力在进出口环节构筑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决心。
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案例三
民事
责任
C海关在某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的一批货物中发现有1180件连帽夹克、600条裤子上标有丁商标标识。经丁商标专用权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请求海关予以扣留。海关依法扣留后进行立案调查,最终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的处理结果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整,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以案
说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因此,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是包含我国在内的各国的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分别对侵犯相应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目前,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等,上述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已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了以往补偿性赔偿为主的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侵权赔偿上限,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价值取向。
温馨提示
提醒各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学习掌握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在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注意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如实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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